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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年会被扣年终奖,合理吗?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妇联管理员三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7日

  男子因缺席年会而被克扣年终奖,去找老板理论隔天便被辞退。日前,这件听上去颇为戏剧性的事件在某企业真实上演。

  据了解,当事人徐先生(化名)所在企业的年会时间定在1月4日晚上,因临时家人发生车辆擦碰前去处理,徐先生告知部门同事后便未参与当晚的年会活动。谁料,年会结束后,他收到了同事的微信消息,上面写着“小徐你完了,你没来年会,老板很生气,要把你的绩效扣光,你的年终奖也没了”。

  第二天,徐先生赶紧找到老板进行沟通,谁料交流失败,隔日直接收到了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也并未列出具体的违纪理由。目前,徐先生正在积极寻求举措,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职工:年终奖不应与年会挂钩 

  因为不参与年会而被扣除年终奖?面对这一问题,来自各行各业、不同年龄段的职工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这个老板挺不可理喻的。”从事教育行业、刚毕业一年的职工刘女士听闻此事后的第一反应是“离谱”,在她看来,无论是年终奖还是被解雇都不应该和年会挂起钩。“不去年会被扣钱,反正我从来没有听过这种规定,我身边也没人因为缺席年会被处罚的。”

  刘女士认为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的总体考核评价,如果仅仅因没有参加年会扣光了年终奖,一年的努力付诸东流,实在有些心寒。“就算年会是公司比较重要的活动,没有参加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扣除嘛,‘一刀切’实在说不过去。”

  对当事人遭遇始终愤愤不平的刘女士对于年会的态度也十分抗拒,“如果只是同一个部门里的人吃吃饭、聊聊天就还行,还要在一群不熟悉的人面前表演节目,那也太尴尬了!”

  同为年轻职工,从事行政工作的唐先生则持有不一样的观点。“年会通常是老板要求办的,年终奖也是老板发的钱,如果真的想和老板打好关系,那肯定还是要去的。”但是,他也和多数职工一样,认为当事人老板因年会而将人解雇的举动“太过了”。

  “扣年终奖没道理!”70后职工杨女士是一名销售,每年都会积极主动参与公司的年会活动,但在她看来,年会聚餐活动的属性远超在老板面前表现自己,“年会本身就是大家聚在一起开心一下,我想去就去,不想去请个假不去,就这个事儿把我的年终奖扣掉了,我肯定是不能接受的。”

  可见,职工们普遍认为不去年会被扣年终奖、甚至被开除有些匪夷所思,年会是职工们聚会的活动,而非工作绩效、能力的表现。

  人力资源专家:如有规定,参加年会可与年终奖挂钩

  在人力资源专家屈辉看来,这一事件并不单纯只是员工和老板之间的矛盾。

  首先,员工应该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告知单位,公司和个人也应互相谅解,同时当事人本人也应有一些诚挚的表示。

  其次,屈辉认为,能否因缺席年会扣除年终奖的关键,在于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有针对年终奖金发放的规定。“第一,职工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一定要发放年终奖,如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发放年终奖则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第二,还应对公司的奖金发放制度进行核实,相关制度规定中是否有写明在一些情况下员工的年终奖会被扣除取消。”

  “年会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都是体现企业文化的一项重大集体活动,对于企业来说,年会创造了员工聚集在一起的环境,让员工有一种‘家’的氛围。”屈辉谈到,通常情况下,年会是员工应该必须参加的一种正式活动。但如果员工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年会,也应在事前通知公司,而不能无故缺席。

  年终奖金的核定往往是通过员工一整年的综合表现,“如果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上写上了不参加公司的重大活动作违纪处理,那么员工这方面其实是有所缺失。”对此,屈辉也特别提醒,如果公司没有明确写这一条,员工手册中可能也有“员工应该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此类条例,“那么,公司相当于有一个这样的积极参与活动的概念。”

  此外,在没有年终奖的情况下,当事人去找老板沟通的方式也很重要,如果是以吵闹的形式,则更多的责任在职工身上。如果是心平气和地与公司沟通,进行相应的申诉,企业还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明确说明是何种原因,那就是违法解除。

  “年会其实是大家的事,人在企业中工作生活就是公司的一分子,应有团队的观念。”屈辉建议,广大HR可以调整年会的组织形式,让更多的职工参与进来,群策群力,让员工更有参与感。

  律师:需明确年终奖性质,如属于工资不得随意克扣 

  “对于不参与年会却被扣了年终奖,需要明确年终奖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工资还是单位的额外奖励。”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东说。

  如果单位在员工入职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年底会发放年终奖,那么该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或者拖延发放。如果单位是根据其经济效益发给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没明确约定年终奖的性质,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条件、发放具体数额以及向谁发放,法律并不强制干预。本案中,如果徐先生单位的年终奖的性质属于前者,那么该单位不能以徐先生未参加年会而克扣其年终奖;如果属于后者,那么该公司可以以徐先生不参加年会而不发放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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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年终奖发放有哪些类型? 

  1、绩效考核型:这种发放类型的特点是依据双方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严格按照绩效考核成绩发放。

  2、工资组合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等形式,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包含有特定金额的“年终奖”,而且双方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作出特殊约定。那么,该种“年终奖”可以视为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

  3、在职激励型:依据双方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规定,不论何种原因的离职,只要发放时不在职的员工,都不享有当年年终奖,以此激励在职员工。

  4、物质奖励型: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过“年终奖”,那么用人单位给予全体员工或部分员工的钱款等一次性奖励就可以视为“物质奖励”型年终奖。该类型年终奖带有全员普惠的性质,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物质奖励”型年终奖的有无以及具体奖金形式、奖励标准及分配方式等均可由企业自主决定。

  问题二:年终奖发放有哪些原则? 

  1、按约发放:即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协商发放:对于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3、同工同酬为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年终奖发放标准和条件未做任何约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以同工同酬的原则进行发放。在具体计算上,可参照企业向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同等绩效水平的其他或离职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计算方式,做出相应计算。

  (据劳动报消息 梁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