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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妇联管理员三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8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制定的《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辽宁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直通车”活动是各市(含沈抚示范区)人社部门按职能权限不定期组织专家根据本地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行业归属和实际需要开展的职称评审活动(以下简称直通车评审)。直通车评审紧紧围绕民营企业及各市特色产业,以“小切口”人才评价工作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壮大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助力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职称评审向企业延伸、与产业融合、为人才对接。

  第三条 直通车评审主体为各市人社部门。各市人社部门可会同相关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准赋予的评审权限内,为本地企业所属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负责做好具体评审工作统筹谋划、企业选取、方案制定、专家管理、组织实施、核准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各市开展直通车评审要在坚持实事求是基础上守正创新,采取“随时申报、单独评价、一年多评”的灵活机制,畅通企业人才申报渠道,优化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公正评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直通车评审按照企业人员申报专业情况由相应评委会负责评审。参评人员专业较为分散的,可按系列组建评委会集中组织评审;参评人员数量较少的可不设评议组进行评审。

  第六条直通车评审推荐工作由企业按评审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自主发布工作通知,明确评审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审方式、受理时间地点和提报材料要求等事项,并在企业内部履行好公示程序,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直通车评审一般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评委会评审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为与企业直接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在单位内部要严格履行审核和推荐程序,实行“双承诺”制,个人及企业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按专业组织多家企业开展集中评审的,可选取代表企业、产业园区等地点设立职称申报集中受理点,保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参加评审。

  第八条 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参评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未取得过职称人员可按学历及年限“一步到位”参加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第九条 直通车评审实行备案制。召开评审会议前应提交书面申请,相关例会情况、参评人员名单及审核意见等可作为备案材料统一提交。评委会办事机构可会同企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委会,可选取企业专家作为评委。在坚持同行评价的基础上,因参评人数较少等原因,组建高级评委会的评委数量可以适当调整,并在评审备案材料中予以说明;中级评委会的评委数量,可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市适当调整。

  第十条 支持各市在省级评审标准基础上优化完善直通车评审标准,充分体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突出对推动企业发展、攻克关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转化等工作实绩的评价,把人才对企业贡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直通车评审对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不做限制性要求,企业人才取得的专利成果、研究课题、设计方案、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施工报告、标准规范、行业工法、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内容。企业对参评人员的推荐意见可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参考。支持企业专家参与优化完善直通车评审标准工作,贴近企业的用人需求。

  第十一条 直通车评审的评价方式由各市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各市可综合运用理论考试、网络考核、材料审阅、个人述职、面试答辩、成果展示、现场实践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企业人才因驻外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通过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远程评审,切实减轻企业人才职称评审负担。

  第十二条 直通车评审坚持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的 2/3 及以上即为评审通过。评审结束后,各市人社部门应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验。核验实行负面告知机制,符合条件的不再开具书面核验手续。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按规定进行备案,确认备案材料由各市人社部门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档备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审机构会同企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省直相关评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为相关省属大型企业、职业院校、驻辽中直企业等提供直通车评审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职称评审长效服务。直通车评审要突出地域行业特色,服务本地产业创新发展。各市人社部门应主动对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创新能力突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建立台账并登记好企业的相关信息,信息台账一般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所属行业、主要产业、人才结构、职称作用、服务情况、发展前景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初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直通车评审要加强业务培训,简化申报程序,精简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

  第十六条 持续推动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发展,按照我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相关文件规定,以工程、农业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技能人才评定相应职称。

  第十七条 通过人才评价支持本地优秀企业成长,直通车评审根据实际对不同企业单独评审、单设通过率,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评审通过比例。对于有重大科技突破、原创性科技成果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会可“一票决定”。

  第十八条 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对于企业人才取得的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以及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职称评委会评定的职称,按相关规定均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九条 直通车评审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防止简单化、杜绝随意性,不徇私情、不降标准,切实维护好职称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要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评审办法的行为要从严查处、依法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办法中未提及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按现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