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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成员身份

信息来源: 发稿编辑:妇联管理员三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3日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1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议案的说明。

  草案规定了成员的确认及其权利义务。吸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参考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加入、退出,以及确认成员争议的救济程序,规定了成员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经济权利,以及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等。

  关于成员的定义,草案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关于成员的确认,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册。因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成员结婚、生育、扶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草案规定,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该成员被视为同时放弃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草案同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来源:中国妇女网